天哲律师受邀为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做“婚姻与保险关系”培训讲座

日期:2018-08-02    【尺寸:  

201882日,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揭格律师受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邀请,在大都会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为其寿险规划师们做如何通过人寿保险规划婚姻财富的培训。

培训讲座由营业处经理黄浩主持,由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揭格律师主讲,培训主题是怎样通过人寿保险规划和保护婚姻家庭财富。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婚姻家庭需要经营和守护,如何在法律规则范围内,运用保险等金融产品保护家庭财产是我们很多家庭都有可能面临的事情。


揭格律师首先介绍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重点条文,主要是第七条和第十条,这两条涉及的是我们大众百姓最关心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明确规定了结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子,无论是一次性付清房款;还是父母支付首付款,从父母银行账户支付房贷,并且房子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7条第2款规定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也不再是夫妻共同所有。其实该条最大程度的保护了父母,也就是中老年这个群体,他们可能是辛苦一辈子所得的积蓄为子女买了房子,第七条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使父母的财产在自己子女手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以前很多人的理解中,夫妻共同还贷,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不然,该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即结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房子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增值部分,由产权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你们要回家去看看房产证,房子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本次讲座培训中,揭格律师着重讲解的是人寿保险在婚姻法律关系中的应用,主要内容有婚前财富和婚后共同财产的隔离;婚姻中弱势女性的经济保障;如何通过保单设计保障权益。虽然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实际生活中,我们很多人的婚前财产都在婚后无形当中流失走了,其中,婚前财产的流失的情形有:婚前与婚后银行账户的混同、婚后财产形式的转换、婚前财产与婚后配偶所得收入的混淆等情形。针对这些潜在风险,揭格律师给出了防范解决策略,并且告诉寿险规划师如何给自己的客户设计保单规划策略,保护婚前财产。

紧接着揭格律师介绍了婚姻中弱势女性的六大风险:1、不了解家庭财产信息;2、女性朋友不掌握家中财产掌控权;3、家庭资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4、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5、受债务牵连;6、丈夫去世,被夫家排挤。这样一位女性,她可能是全职太太,家庭主妇,也可能是辛辛苦苦,一心为家操持的职业女性,她可能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在她的和平时期,怎样规划人寿保险,防止未来出现悲催的事情,揭格律师介绍了一些保险规划方案。


在我们越来越繁荣的经济社会,现代人在为家庭事业打拼的同时,可以放慢脚步,想一想在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如父母的医疗费、孩子的教育金、夫妻的养老费、婚变风险、人身意外风险,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需要保驾护航,我们应该提前为未来的不确定因素做好规划、风险防范,全方位的守护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