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哲私募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转股权业务的合规性研究

日期:2018-03-12    【尺寸:  

2018119,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该《通知》一发布,立刻引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合规参与这千亿级以上的市场化业务,天哲律所刘士坤律师根据《通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实务经验,分析意见如下:

 

1、实施机构主体合规性要求

1根据2016922日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要求:“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2016年时,并未明确实施机构可以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仅明确实施机构可以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相互合作,当时排斥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做为实施机构主体的身份。

22018119日发布的《通知》,明确可以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做为实施机构主体身份开展债转股业务。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机构首先要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具有合法主体身份后,方可发行私募基金。

  因此实施机构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首先必须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已经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类),作为实施机构的主体可即时开展债转股业务。

 

2、资金来源合规性要求

1)合格投资者;

2)银行理财产品;

3)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资金。

  我们认为,《通知》中将银行理财产品、债转股企业的资金作出特别意见,是鼓励银行、企业开展债转股业务,有效降低企业负债杠杆率,在某种程度上放松了银行表外业务,降低银行表内业务的风险,这与最近多家银行出现的风险有一定关系。

 

3、债权转股权对象范围

1)按所有制: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外资企业;

2)按债权形成形式: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性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我们认为,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并购基金较为相似,可借鉴并购基金成立及发行的模式。

 

5、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私募基金的合规性要求

1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2银行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金属于资产管理产品,根据一行三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因此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认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须直接进行债权转股权业务,一般不得再行投资认购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6、国有企业债转股的股权估值要求

  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经批准,允许:

1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2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前述“经批准”的权力主体,一般认为是债权转让股权公司国有出资人的行政主管机构,即所属的国资委。

 

7、实务中债权转股权的合规性要求

1实施机构、银行、债权转股权公司三方签订债转股备忘录明确债权性质、债权金额(本息)、股权估值、估值依据、债权转股权所占全部股权的比例、转让生效批准等(前述事项必要时须委托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实施机构、银行、债权转股权公司的权力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银行贷审会及合规部等)作出批准债权转股权书面决定

3实施机构、银行、债权转股权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法律文件

4实施机构与债权转股权公司签订投资(增资)法律文件(可附件约束性条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是天哲律所刘士坤律师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转股权合规性分析意见,如有进一步需要,请关注天哲律所公众号,联系天哲律所私募基金法律团队为您提供相关服务。